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航天通信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防止和摒弃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网上行为和言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航天信息网络管理规定。
第二条 航天通信信息网络分个人帐户、团体公用帐户、集体帐户三种。
(一)个人帐户只能由其本人使用,并对其网上的活动和言论承担责任。
(二)团体公用帐户指以团体名义注册的单个帐户,可供团体内部多个人共同使用。该团体负责人对本团体的公用帐户在网上的活动和言论承担责任。
(三)集团帐户指以团体名义注册的一系列帐户,其中每一帐户的使用权的分配和其在网上的活动及言论由该团体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三条 所有航天通信信息网络用户均应以真实身份和姓名向通信中心进行登记,并按《航天信息网络用户注册登记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不以真实身份和姓名进行登记,航天通信中心有权采取第十一条规定措施。
第四条 所有用户对其在网络上的所有活动和言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责任。如果一个人拥有多个用户名,则由本人承担多个用户名所从事的各种网络活动和责任。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一切网上活动所产生的后果及责任应适用 中国有关未成年人责任的各种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的网上活动尽到监护的责任。
第五条 用户不得利用网络在网络上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法规的活动,或发表违反前述法律法规的言论。
不得泄露国家机密,进行破坏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 不得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诽谤、诬陷、欺诈、教唆等行为;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利 ;不得侵犯他人的商誉、商标、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等各种知识产权。
第七条 用户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各种黄色、下流的图像和文字。
第八条 在未经航天通信中心准许的情况下,不得在相关主题以外的其他栏目里或论坛里发布商业性广告或与该栏目或论坛主体无关的信息。
第九条 航天通信中心授权一系列职能用户,职能用户的言论和网上活动代表航天通信中心。
第十条 航天通信中心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信息和论坛消息,有权予以删除、退回、或在其他栏目下转发。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以及违反根据本管理规定而制定的其他管理规则的网络用户,航天通信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单独警告;
2、在系统内通告批评;
3、暂时冻结其帐户;
4、劝其退出航天信息网络系统(一段时间内不允许重新注册,按退费有关规定退注册费);
5、强制其退出航天通信信息网络系统(永远不允许重新注册,不退注册费)。
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可以自行决定退出航天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如在入网后一个月内退出,则注册费金额全部退回。如在一个月后提出退网则不退注册费。
第十三条 航天通信中心保留对《“航天通信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进行修改的权利,任何修正案与此《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航天信息网用户注册登记程序

第一条 在用户进行注册登记时,所有用户均需向航天通信信息网进行个人信息登记。
个人信息登记如下:
1、姓名;
2、用户名;
3、年龄;
4、性别;
5、职业;
6、工作单位、地址、邮编、住址、户口所在地地址及邮编;
7、身份证号码;
8、联系电话;
9、个人用户注册时必须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
10、用户责任书上签字;
团体信息登记内容如下:
1、团体名称;
2、用户名;
3、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4、税务登记证号码(如果为经营实体);
5、如果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均不适使用于该团体,则应提供该团体合法注册登记的批准证明或文件;
6、介绍信;
7、团体登记地址及邮编;
8、经营场所地址及邮编;
9、联系电话;
10、团体用户注册时应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批准证证明或文件的复印件;
11、用户责任书上法人签字或盖公司章。
第二条 个人用户或单位进行注册登记时应提交;
1、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军人证)复印件:
2、长期户口或临时户口的复印件;
3、未成年人应由监护人注册;团体用户进行注册登记时应提交;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介绍信;
第三条 航天通信中心对于不按上述规定提供真实准确信息的用户有权要求其重新登记;在该用户严重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航天通信中心有权拒绝其注册或停止其网上活动。
第四条 用户以其所填报的身份承担因其网上活动所发生的责任。
第五条 用户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并对由于其所提供的信息的不真实或不准确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户上述填报信息如有变更,有责任及时向航天通信中心申报或重新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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